主页 > imtoken钱包官网客服 > 比特币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比特币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imtoken钱包官网客服 2023-04-17 06:20:37

三个案例了解比特币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近年来,随着比特币和区块链的概念越来越被接受,以比特币为首的“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方兴未艾。

另一方面,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涉及比特币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从2014年的12件增加到2019年的618件。在案件分类方面,刑事案件占比更高。超过 1,206 份文件总数的一半,达到 619 份;民事案件573件,行政案件3件。其中,盗窃、诈骗、扰乱市场秩序等刑事案件是近年来涉及比特币的主要案件,分别为202件、139件和58件。

基于以下三个案例,比特币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如何?

案例 1:比特币属性?

案情回顾:2018年6月12日21时30分左右,颜东、吕方、张飞、傅云(马来西亚籍)到皮特(美国籍)和妻子王晓丽的住所,殴打并威胁Pete和Wang Xiaoli,逼迫他们将自己的18.88比特币和6466天币转入严东等人指定的账户。

闫东等四人被刑事处罚,并承诺自愿归还他们从皮特和王晓丽那里获得的比特币和天空币。然而,这只是一张空白支票。 Pete和王晓莉将严冬等人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比特币和Skycoin。

一审法院裁定,严东等四人共同向皮特、王晓丽和6466个Skycoins归还了18.88个比特币和6466个天空币。比特币和Skycoin在6月12日公布的收盘价和当日美元报价,比特币将按42,206.75元各补偿,Skycoin将按80.@补偿>34元一个。

闫东等人不服。在二审中,Pete 和王晓丽自愿放弃了对 Skycoin 的追求,而是坚持追求比特币。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Skycoin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应修改,其他判决均予维持。

针对此案,一位律师告诉金色财经,就法律而言,本案的意义在于通过承认虚拟货币是合法的“财产”,给予其法律保护。

目前,盗窃被赋予财产属性的比特币构成盗窃罪,在链圈和法人中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长期以来,盗窃、抢劫其他虚拟货币的行为因不具备财产属性,在司法实践中并未作为相应的财产罪予以处罚。

比特币之所以特殊,是因为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通知中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比特币不是货币,而是虚拟商品。基于对商品性质的认识,任何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将比特币作为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也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或交易比特币;但是,普通人可以自由买卖,风险自负。

因此,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实际上确认了比特币是一种真实的、特定的、可以被人支配、控制和转让的财产权益。

法律保护需要计算“财产权益”。作为其法律依据,例如根据刑法第264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罪中的“财产”,是指可以被人操纵的特定财产利益;可见,比特币等代币作为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其前提是构成《刑法》第264条盗窃罪中的“财产”。

案例2:其他加密货币是否具有同等地位?

案情回顾:2018年8月16日,海淀法院公布了首起比特币现金BCH纠纷案,裁定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酷达”,OKCoin币行网运营商)发行38.7480比特币现金到冯先生的注册账户,驳回冯先生的损失索赔。

这是一个投资者声称“比特币现金提现‘索赔’按钮消失,要求OKCoin赔偿BCH在无人认领期间价格下跌的损失”,而OKCoin则表示“已尽到责任”通知和指导”的争议。

对此,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比特币是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具有应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利益”。冯先生的主张有合同法的依据。但原告(冯先生)要求赔偿比特币现金价格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海淀法院裁定乐酷达公司向冯先生的注册账户发放38.7480比特币现金,驳回冯先生的损失赔偿请求。

对于此类案件,金财咨询的法律专业人士总结道:2013年,中国法律将BTC定义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在过去一两年的司法实践中,也给予了ETH。类似属性的属性。对于这两种以外的其他虚拟货币(如莱特币等)或山寨币比特币被司法冻结,不给出属性属性;相反,它们被描述为一组具有所有权的数字。但是,在实际情况下,仍然需要进行具体区分。

在法律上,这些代币在刑法中作为“财产”的价值属性一般被否定,原因如下:

(1)token在离开系统时就失去了特定的价值;不特定。

(2)对不同用户有不同的价值,对非平台用户没有价值;不一般。

(3)根据不同的识别方式,数值差异很大,无法衡量。

与 BTC 相比,其他代币要么缺少上述三个特征之一,要么缺少更多无法识别其“属性”属性。由于目前一般通证市场规模不够大,很难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标准,所以虽然市场上实际流通着其他虚拟货币,但不受一般法律规定的约束。保护。

此外,目前的ICO行为已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公布。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2017年9月4日。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将其定义为“非法融资行为”;要求立即停止相关融资活动,尽快安排清算。

近年来,货币相关案件的定罪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具体而言,定罪逐渐从盗窃、诈骗财产罪转变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在实践中,除了代币本身的法律风险外,在调查过程中,也有可能被带出交易所。由于交易所提供相应的服务,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取缔的比特币被司法冻结,也可以作为共同犯罪予以扣押、拘留、冻结配合侦查;此外,其经营的非法代币也可能涉嫌违反第225条非法经营罪。这是因为ICO在中国目前不具备合法地位;代币发行人未经授权不得在中国进行营销。在中国的合法许可。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这些虚拟币的发行人在国外,也逃不过刑事指控。制裁;法律风险难以规避。这是因为,虽然外国公司在国外欺骗外国人与中国无关,但外国公司在国外欺骗中国人却与中国有关。刑法第7条规定“属人管辖”,表明只要此事与中国消费者有关,就难以避免中国刑法的风险。

另外,法院并没有确认虚拟货币货币的地位,因此虚拟货币一般不能受货币保护;一般来说,山寨币不能像 BTC/ETH 那样受到保护。但是,利用ICO等手段实施诈骗、传销、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并不意味着消费者投入的资金和财产不受法律保护。

山寨币具有非法地位;发行硬币和经营山寨币的行为是非法行为。收益”被追回。

我国《刑法》第64条对犯罪违法所得的追缴和退还规定:“对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财物,一律追缴或者责令退还。”需要证据来确定犯罪的数量。考虑到这样的考虑,在实践中,一般先收取涉案资金;涉案金额全部查清后处置。

案例三:比特币挖矿是否受到保护?

案情回顾:2018年1月4日,原告陈某在被告浙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运营的网站上购买了一台比特币“矿机”,总订单金额为金额61.2万元,并约定交货时间和交货方式。次日,原告陈某将货款全额支付给被告A公司。原告预付清全部货款后,得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风险的公告》 “发行和融资”与多个部委合作,要求立即停止各种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原告陈某认为涉案机器作为比特币专用“矿机”没有使用价值,设备交易涉嫌违法,提出退款申请,但被告拒绝了。原告陈某认为,双方在通过本网站购物时应遵守网上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原告陈先生在收到货物前已提出退货申请。被告A公司应退还货款。

法院认为,经审理,原、被告通过互联网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比特币“矿机”销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合同成立于依法办事。

结论:“矿工”通过“挖矿”产生比特币的行为类似于劳动生产行为。 “矿工”“挖矿”产生的比特币浓缩了人类的抽象劳动。根据劳动价值论,具有产品属性。虽然比特币不能作为货币购买商品,但作为商品的比特币可以被接收者使用货币合法购买。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通,也不禁止买卖比特币“矿工”。

另外,矿机是用于产生比特币的专用机器设备,其行为属于投入资金购买生产资料中的生产工具的行为,不属于需要购买、使用或接受商品的消费者生活消费。因此,本服务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不适用七日无理退货的相关规定。